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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渡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住建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财金)局、住建局、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现就《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渡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办字〔2023〕27号)作出进一步明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月31日前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并缴纳全部综合配套费、未签订水、气、暖专项配套建设合同的建设项目,在过渡期内有以下两种办理方式。方式一,需缴纳建筑区划红线外专项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简称“原标准”),住宅及公建项目按原标准的70%执行,商业及工业项目按原标准的100%执行;方式二,待新办法出台后,按照新办法规定的标准,扣除已缴纳综合配套费部分后进行补缴。建设单位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办理。

二、3月31日前已核发施工许可证并缴纳全部综合配套费、已签订水、气、暖单项专项配套建设合同的建设项目,对未签订合同的专项配套建设部分,住宅及公建项目按原标准的70%执行,商业及工业项目按原标准的100%执行。

三、3月31日前已建成商业及工业项目,需办理单项水、气、暖配套设施建设的,按照原标准的100%执行。

过渡期期间,以上情况需补缴的,由各区县政府组织统一征收,统筹解决好专项配套建设资金需求,并指导专营企业保障建筑区划红线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水利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6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过渡期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pdf